- 證明本章引伸與推廣部份命題 (1)-(8)。
- 三角形的重心與三頂點的連線所構成的三個三角形面積相等。
證明:設 G 為 ΔABC 的重心,延長 AG 交 BC 於 D,那麼 AG:GD=2:1,從而 ΔABG:ΔBGD=ΔACG:ΔCGD=2:1。再者 D 為 BC 中點,因此 ΔBGD=ΔCGD。從而 ΔABG=ΔACG=ΔBCG,證明完畢。 - 三角形的外心到三頂點的距離相等。
證明:設 O 為 ΔABC 的外心,那麼按外心的定義為三中垂線之交點,即 AB、BC、CA 的中垂線共點於 O。由於 O 落於 AB 的中垂線上,因此 OA=OB;又因 O 也落於 BC 的中垂線上,因此 OB=OC,如此 O 至三頂點之距離相等。 - 三角形的垂心與三頂點這四點中,任一點是其餘三點所構成的三角形的垂心。
證明:設 H 為 ΔABC 的垂心。那麼若取 A,B,C,則 H 為垂心為顯然;若取 A,B,H,則僅需證明 C 為 ΔABH 的垂心。作 A 對 BH 的高,則此高過 C 點;又作 B 對 AH 的高,則此高亦過 C 點,從而 C 為 ΔABH 的垂心。運用相同的規則可以證明 B 為 ΔACH 的垂心、A 為 ΔBCH 的垂心,如此命題證明完畢。 - 三角形的內心、旁心到三邊距離相等。
證明:設 I 為 ΔABC 的內心,那麼按內心的定義為三內角平分線之交點,即 ∠A、∠B、∠C 的內角平分線共點於 I。由於 I 落於 ∠A 的角平分線上,因此 I 到 AB 與 AC 邊的距離相等;又因 I 也落於 ∠B 的角平分線上,因此 I 到 BC 與到 BA 邊的距離相等,如此 I 到三邊的距離相等。
而旁心 K 為兩外角平分線與一內角平分線之交點。不妨設 K 為 ∠A 的內角平分線與 ∠B 與 ∠C 的外角平分線之交點,那麼 K 到 AB 與 AC 的距離相等,又 K 到 BA 與 BC 的距離也相等,從而旁心到三邊的距離也相等。 - 三角形的垂心是它的垂足三角形的內心;或者說,三角形的內心是它旁心三角形的垂心。
證明:設 D、E、F 分別為 BC、CA、AB 的中點,因此有 DE∥AB、EF∥BC、FD∥CA。因此作 BC 的中垂線即等同於作過 D 且垂直 EF 的直線,如此 ΔABC 三中垂線等同於 ΔDEF 的三高,因此 ΔABC 的外心等同於 ΔDEF 的垂心。 - 三角形的外心是它的中點三角形的垂心。
證明:設 D、E、F 分別為 ΔABC 中三頂點 A、B、C 向對邊的垂足,且記垂心為 H,那麼利用 B,D,H,F 四點共圓、C,D,H,E 四點共圓,搭配圓周角相等有∠HDF=∠FBH=∠ECH=∠HDE.
從而 AH 平分 ∠EDF。同理 BH 平分 ∠DEF、CH 平分 ∠EFD,從而 H 為 ΔDEF 的內心。證明完畢。 - 三角形的重心也是它的中點三角形的重心。
證明:設 D、E、F 分別為 BC、CA、AB 中點,且設 G 為 ΔABC 的重心,那麼 AD 亦為 EF 之中線,同理有 BE 為 FD 的中線、CF 為 DE 的中線,從而三線之交點 G 為 ΔDEF 的重心,證明完畢。 - 三角形的中點三角形的外心也是其垂足三角形的外心。
證明:設 D 為 A 對 BC 邊的垂足,而 L、M、N 分別為 BC、CA、AB 邊的中點,那麼連 MN 交 AD 於 E、交 AL 於 F,那麼可以注意到 EF 為 ΔADL 的中線,從而 DL=2EF。又 MN 的中垂線,那麼便過中點三角形 ΔLMN 的外心 O 且設交 BC 於 J,那麼注意到 EF=DJ,從而 DJ=JL,亦即 MN 的中垂線平分線段 DL,故 OD=OL。同理可以推論出中線三角形的外心 O 形成的外接圓通過各邊之垂足,從而中線三角形與垂足三角形共圓心。
註:此圓被稱為九點圓。 - G 為 ΔABC 的重心,∠A=90∘,求證:
GB2+GC2=5GA2.
- ΔABC 的外心和垂心分別為 O、H,∠A=60∘,求證:AO=AH。
- ΔABC 中,BC=14 cm,BC 邊上的高 AD=12 cm,內接圓半徑 r=4 cm,求 AB、AC 之長。
解法
解法
設 GA、GB、GC 分別交 BC、CA、AB 於 D、E、F,那麼有GB2=4BE29, GC2=4CF29.
又因 ∠A=90∘,故有BE2=AB2+AE2, CF2=AC2+AF2, BC2=AB2+AC2.
故GB2+GC2=4(AB2+AC2+AE2+AF2)9=5BC29.
另一方面,可以注意到GA2=4AD29=BC29.
將前兩式結合起來即可。解法
作 B 在 AC 上的垂足,因此按垂心的定義可知 B、H、D 共線。因此 AD=ABcosA,由於直角三角形的三邊比搭配正弦定理可得AH=ADsinC=ABcosAsinC=R=AO.
證明完畢。解法
藉由計算面積可知14×122=ΔABC=4×(14+AB+AC)2,
故AB+AC=28.
設 AB=x,則 AC=28−x,那麼由畢氏定理可知√x2−144+√(28−x)2−144=14.
移項後取平方可得784−56x+x2−144=196−28√x2−144+x2−144.
整理有 28√x2−144=56x−588。約去 28 有 √x2−144=2x−21,如此取平方可得x2−144=4x2−84x+441,
即 3x2−84x+585=0,約去 3 得 x2−28x+195=0,如此解得 x=13 或 x=15。因此當 AB=13 時有 AC=15,而當 AB=15 時有 AC=1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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